首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