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