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已经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评估。符合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其维持治疗机构资格,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予以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开展维持治疗机构资格,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