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条例(2018年)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九条 戒毒条例(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