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条例(2018年)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 戒毒条例(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