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戒毒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 戒毒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戒毒知识辅导; 教育、劝诫;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