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戒毒知识辅导;

教育、劝诫;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