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加油站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