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税检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