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

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回执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回执,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