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名录,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录。上述企业名…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优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则,对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进行指导。规划编制要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加油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归集,加强部门间产业链上下游数据交互共享和协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对本…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