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歇业。
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
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及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歇业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
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
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及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歇业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