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或到期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