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申请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
零售网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文件;
市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
零售网点及其配套设施依法需要取得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民用机场内零售网点还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但无需提交本款第(四)项材料;加油趸船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港口经营备案批准材料;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