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隐瞒真实情况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 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