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隐瞒真实情况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

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