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