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