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