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募捐方案填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募捐目的符合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应当与支持的慈善项目相关;
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
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预期募集款物数额与本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募得款物用途符合受益人的需要,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转嫁募捐成本;
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