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10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