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募得款物情况;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募得款物情况;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