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