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