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