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