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