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