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条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