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