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