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对扶贫意外险、小额意外险等特殊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业务,可以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第四条第一款产品停售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函〔2003〕1076号)、《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要求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 附件:1.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年度经营数据 2.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年度经营数据 3.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年度经营数据 4.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年度经营数据 5.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年度经营数据 6.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年度经营数据 7.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年度经营数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