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