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 (三)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三)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 (三) 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