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一)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 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