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四) 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 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