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