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