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章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性病检测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控。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