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的医疗广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