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 第三十五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开展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应当报告的性病病例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疫情。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