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