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七条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