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三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