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一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