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流通的各种货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流通的各种货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