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