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合并、分立协议;

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