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