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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第八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第九条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第十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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