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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 第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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