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