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